皇帝想从
底上改变整个大明朝,这可是亘古未有的壮举,一旦完成了,将会是一个新的大明朝,不亚于太祖开元建皇的功业。明永乐皇帝夺取天下时,
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登基后,除加害这些政敌本人外,还将他们的妻女罚
教坊司,充当官
,世代相传,久习贱业。她们想脱离卑贱
境,但因
陷乐籍,政府不准,而且地方上的绅衿恶霸也以她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她们
火坑。此后,凡有犯官
女皆充
贱籍,遂成定制。新的
籍制度还会大大的增
国家对
动人
的控制,而且人手一证,将会取代以前的路引,只要不是作
犯科,便可天涯海角游遍天下畅通无阻,这对喜
在外到
跑经商的商人来说可是个
大的福音,有了这个,天下都可去的,这财源自然是
而来了。除了这三大民
以及相应的
籍
理制度外,还生活着另外一类人群,他们都统称为“贱民”促
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束缚有所削弱,田赋折银则可免去运输和官吏挑剔之收标准也比以前佥役时更向田亩偏重,有利于无地少地地农民。
这个制度下,不
你是大官还是
女,都将获得大明帝国国民的
份,也就是国籍,在取得自己
份的同时,任何人都是平等,没有什么特殊,每一个大明人都有拥有一个特殊的编号,这个编号是一个享有的,从
的那一刻起这个编号就固定了,这是每一个大明人所拥有的唯一编号,不可更改!明朝后期。里甲制逐渐瓦解,开始采取新的
籍
理制度保甲制。其重
在维持地方治安,与佥役无关,划分也因而比里甲更为灵活,每保所辖甲数和每甲所辖
数均不固定。保甲长的委派不论资产,而主要选用“才力为众所服者”保甲的册籍只书写籍贯、丁
,不载财产状况和
籍类别。但里甲制并未取消,只是渐趋有名无实而已。人
普查司成立,黄
周任人
普查司的司使,
调了一
分从全国各地送
京培训的官吏,这批官吏可都是持证上岗的朝廷正是公务员,今后朝廷除了科举之外,将会
纳大批年轻的读书人参加官吏培训,合格的,将会发放证书,朝廷将会分
他们到各级官府任职,虽然他们只能从一个小吏
起,但对于一些读书人来说,绝对十二不错的选择,千军万
过独木桥,科举这条路太难了,不是什么人都能功成名就了,况且即使
了小吏,只要功名在,日后还是可以参加科举的,起码现在还谋了个差使,生活无忧,而且朝廷选吏,地方主官是无权辞退的,因此也不需要看主官脸
行事,
那
阿谀奉承的违心事。后世之人所知地“秦淮八艳”都是这


,只是这个时候大明这座大厦已经到了倾覆之际,
贱籍的人虽然可以在别人的帮助下脱离,但地位依然不如良民,贱籍
的女
纵使日后从良嫁人,在家中也不能获得很
地地位,而从良之后她们也未必能有好日
可过,大多从良的贱籍女
都不会有一个幸福的结局,尤其是在明末这个在王
明“心学”大行其
地影响下,矫枉过正,
解放运动来地太快太猛烈,虽造就了明末中华五千年来“
文化”地繁荣昌盛,这靡靡之音
现的太不时候,却一举断送了大明地江山。这世上只要都男人,有女人,娼
就不可能消除,人的生理**虽然是最基本的,但恰恰是最需要的,所以娼
的存在只能控制,却不能消除,
持这

生意的人,不
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是社会最底层的,哪怕是再又名,再有影响力,他都是被人指
嘲笑的对象,而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封建等级是何等森严,朱影龙自问有天大的本事也改变不了,只能随时间的改变而逐渐变化,但是虽然等级不可消除,但朱影龙还是可以改变一些现状的,他可以将所有人都
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士农工商贱,只要他们一
生,他就可以给了他们同样的
份,至于他们能达到什么阶级,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也好,还是
卖**的下贱
女,这都是他们自己的选择,他要施行的就是国民
份证制度。然后就是

登记制度,同时也将是一次
大的人
普查,先前由于国内战事频发,百姓为避战祸四
逃散,人
普查是在耕地普查的同时顺带
行的,从数字上看只能是个约数,所以这一次朝廷推行新的
籍制度,登记
,将会统计到个人,也就将来的丁税的征收以及
籍
理带来
大的帮助。“贱民”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
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第二类是佃仆,也就是地主、富
、官僚等家
以契约合同雇的家
仆人、仆
。他们的
份比
婢
份稍
一
,但人
关系也
分隶属主人。也是“贱民”第三类是社会上未被承认的一般平民,包括乐
、丐
、惰民、(音dn
)
、世仆、伴当等等。第四类是雇工人。这四类人同属“贱民”等级,无社会地位,人
受到歧视。但这四类“贱民”的等级又不完全相同。
婢地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
女也为“贱民”;佃仆和主人也存在着人
隶属关系,他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连穿
都不能与“良民”一致。要穿有“贱民”标志的衣服、鞋
。他们和
婢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服役是
条文规定的。而
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
只是
分隶属主人。佃仆有自己的家
、生活等。乐
、丐
、惰民、
等虽无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与佃仆相同。雇工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和主人存在着人
隶属关系,契约结束,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确切些说,雇工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地一个等级。